很多人去法院打官司,包括很多没有体制内工作经验的律师在内,其实并不真正了解法院的内部运行规则。他们只知道要求裁判公正、依法办事,“以事实为根据、以法律为准绳”,却不知道自己的案件究竟是谁决定裁判结果的。举个例子,每个裁判文书的裁判说理部分,写的都是“本院认为”,结尾处列的却是合议庭成员的名字上加盖的法院印章。裁判文书上的说理和结果,究竟是法官做出的,还是法院做出的呢?此前的几十年里,中国的法官,不过是审判员而已。他们承办案件、组织庭审、草拟裁判文书,但法律文书包括保全裁定、撤诉裁定、调查查封之类的诉讼活动,都需要至少经过庭长以上级别领导审批才可以实施。
这一做法,饱受体制内外各界人士的诟病。特别是出现了案多人少、责任不清、裁判失当、诉讼拖沓等问题时,纷纷指出是因为官没有独立的裁判权:一是不符合司法规律,二是影响了诉讼效率,三是未参与审理案件的领导决定裁判结果实际上就是不公等等。
经过酝酿已久的理论调研、科学论证、下决心实施,旨在建立“谁审理谁裁判;谁裁判谁负责”案件司法审判工作模式,在最新一轮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中,决定放权给法官独立裁判司法案件。改革及其附属的法官员额制等配套举措,以法官专门遴选管理、增加福利单独序列管理为动力,从2014年开始上海试点后,2016年7月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。作为此项改革基础制度的法院员额制,还写入了最新版的《法官法》,标志着法院司法裁判的主体,由此前的层层官职为基础的行政审批制,转变成了法官作为审判权力行使者的扁平化管理。
就像某位法院领导跟烟语君说的,当了员额法官,自己领着几个人,自己决定如何办案就行了。究竟谁能遴选上做法官?改革前后,一大批法官离职,而且大多数是男性......这就是没有考虑到制度的落实问题。
改革运行了几年,就出现了对独立裁判案件的法官如何进行案件审判质量监管的问题。“放权不放任,监督不缺位”,频繁出现在了司法改革之后的法院审判管理会议上。如何监管放权之后的法官审判权,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。
此前,也曾经发过类似的案例,有些法官,对于手里的案件,大量采用裁定驳回的方式结案;有的法官,不管当事人讲了多少,也不管当事人能否看懂,法律文书里结果做出之前的裁判说理就是一句话;有的法官,案件只要能判完的结案了,就认为不关他的事了,只要不犯罪或严重违纪就可以继续当法官......与改革设计配套的院领导带头办大案要案、错案追究制、法官惩戒制乃至裁判文书公开、庭审直播公开等等,大多因为阻力重重没有了下文。带来的问题是,如何监管和监督独立的法官?究竟是严格落实裁判之后的责任追究制度,还是恢复以往的庭院长审批制,出现了巨大的争议。早在改革之初,就有很多的法律人,包括本号在内,提出了隐隐的担心。担心只是异军突起,而没有配套实施跟进加严格落实的法官独立裁判的员额制,并不能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,也不会带来案件裁判的实质性公正,也不会让审判的效率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明显的加快。近日,各地各级法院的公开宣传资料显示,事关裁判案件审判权主体的又一次改革——庭院长“阅核”裁判文书制,正在呼之欲出。公开搜索“阅核制度”可知,全国各地的法院正在进度快慢不一的开展这项工作。这意味着,一场事关重新构建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的重新分配和改革,已经推广开来。公开资料显示,有的法院,已经制定了成文《关于落实“阅核”制度的试行意见》下发执行;有的法院,没有公开文件,但宣告院庭长要通过“阅核”制度,落实把关责任;有的法院,宣布要积极探索“阅核”制度,先试先行;有的法院,则是开会通风,要建立院庭长阅核制度。
某些地方法院推行院庭长“阅核”试行制度有:院长、分管副院长要对分管领域范围内的“四类案件”全部“阅核”;庭长要对本庭室的案件全部阅核。阅核人要对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、法律适用、裁判结果、文书质量全面阅核,并签批留痕终身负责。从阅核主体、阅核范围、阅核流程、阅核监督等各方面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,将司法建议、律师调查令等法律文书纳入院庭长阅核范围......一项制度,如果没有配套辅助制度,或是贯彻执行不力的话,岂能只是依靠这一项制度就能解决问题?而且是事关每年几千万起案件案多人少、审判质量、诉讼效率等这样的复杂司法事务。
任何一项制度,肯定都是有利有弊,但更为重要的是,涉及以及贯彻这项制度的时候,需要充分的考量到,制度落实中所需要依附的外部社会环境和内部的利益阻力。举个例子,法官员额制,不能光解决了入口的问题,而不考虑出口的问题。遴选进入了员额,则可以享受职务及晋升的福利,而一旦退出,就会丧失待遇的打回了行政科员待遇。只要进入员额不管什么情况也不会主动退出,只能等到员额退休或是有限的几个被抓之后,法官助理才有机会当法官。长此以往,法官队伍不成了老人病人和领导为主体?
从改革的成效上看,全面实施了已经五六年的法官员额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,是否起到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效果呢?旨在解决改革之前呼声最大的案多人少局面,如今又出现在了各地法院的工作困难中。实践证明,没有足够完善和力度配套设置的法官独立裁判,看上去很美,但并不解决实际问题。 往期文章:亲身经历的再审程序为例,说说诉讼程序是如何空转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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